以案说法 | 电动车成了机动车,出事故生产商销售商都要担责?

2024-01-0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两轮电动车已成为很多人出行的代步工具,但你知道吗?你骑的可能是辆“机动车”!今天,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已审理一起类似案件,驾驶电动车和机动车对于驾驶人的资格要求及应遵守的交通规则等大不一样,快看看你骑的车是否符合要求。

缘起:骑了半年多的电动车竟是机动车

2022年8月,许某参加某银行促销活动,购买该银行理财产品附带某品牌电动车一辆。2023年1月,许某驾驶该电动车行至某交叉口闯信号灯时,与蔡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许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许某入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1.9万余元。

2023年3月,交警委托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许某两轮电动车技术状况(车辆类别)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载明,许某所骑某品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状告:生产厂商和销售未告知应担责

许某认为,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两轮电动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而案涉电动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品牌厂商系生产商,某商贸公司系销售商,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车,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某银行向其提供案涉电动车的行为并非是无偿的,应对电动车质量和由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许某遂将这款电动车的品牌厂商、某商贸公司、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3.5万余元。后原告自行与某银行和解,并撤销对某银行的起诉。

审理过程中,二被告辩称,品牌厂商生产的涉案车辆本身就是机动车,从产品名称以及工信部备案的合格证信息中均可以看出。原告认为二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销售机动车从而导致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本不该其承担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品牌厂商仅是车辆的生产商,不直接面对消费者,生产车辆只需要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即可。而商贸公司销售的该车辆也不是直接销售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销售方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事实和依据。被告品牌厂商提交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截图显示,案涉车辆名: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原告提交被告商贸公司开具河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商贸公司认可案涉电动车是从其处购买的,其是品牌厂商二网。

判决:未尽到警示注意义务,二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品牌厂商系涉案车辆的生产者,被告商贸公司系涉案车辆的销售者,涉案车辆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属机动车范畴,被告品牌厂商未提示购买者须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才能驾驶该车辆,被告商贸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也未能尽到警示注意义务,两被告的行为可能误导使用者,使得使用者以为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可驾驶该车辆,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该产品缺陷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两被告对事故的造成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的合理损失计3.6万余元。法院酌定由二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品牌厂商赔偿原告损失1.08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驾驶电动车和机动车遵守的交通规则大不同

对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丰庆法庭员额法官孔德娴介绍, 国家制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于电动自行车规定有严格的生产标准。而日常我们见到的电动车,很多都是超标电动车,甚至有的电动车虽然悬挂有“绿色牌照”,但实际上已达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技术条件,属于机动车。驾驶电动车和机动车对于驾驶人的资格要求及应遵守的交通规则等大不一样,责任义务也多有不同。所以,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着想,建议大家购买、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在出行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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