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今天,记者获悉,新密市人民法院已审理了一起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骗取钱财的案件,涉案男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23年6月-7月,刘某化名“刘思雨”虚构自己是新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声称能够通过法院领导为被害人尚某办理房产证。刘某利用本人微信号和另一个假冒法院领导的微信小号与尚某聊天,骗取其信任,以需要找领导、交纳房屋契税为由,先后骗取尚某2.5万元和三条香烟(价值1300余元) ,诈骗所得用于还账和个人挥霍。
随后,刘某联系办假证人员制作假房产证交于尚某, 尚某查询发现房产证为假证,当即报警。事实上,刘某在2019年就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出狱后,无所事事的刘某再次犯案。案发后,刘某已退赃2.5万元并发还被害人,并于2023 年7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提醒:诈骗公私财物刑罚看仔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全民反诈,你我同行,在生活中要擦亮眼睛,谨防诈骗!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