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为患者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可患者死亡后,其赡养义务人不给医疗服务费用咋办?今天,记者获悉,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郑州某医院诉蔡某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医疗机构向赡养义务人追偿合理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蔡某彬系蔡某山儿子。2021年12月3日,蔡某山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郑登快速路红星停车场门前路段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时,与杨某强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蔡某山受伤,并被送往郑州某医院救治,后因救治无效死亡。2022年7月12日,蔡某彬向郑州某医院出具欠条一份,后双方就欠费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蔡某彬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承诺付清相关费用。
蔡某彬辩称,原告是抢救蔡某山并且抢救214天后死亡,原告与蔡某山本人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蔡某彬并没有接受原告的医疗服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患者(被赡养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因病情过重治疗无效死亡,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否向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主张拖欠的医疗费,其应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进行主张?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蔡某彬作为蔡某山的儿子且唯一的继承人,对其父亲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其在住院期间负责与医院沟通其父亲蔡某山的治疗方案,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上签字,并向郑州某医院出具欠条和还款协议书,对欠付医疗费用予以确认,并承诺限期内归还欠款,故对蔡某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蔡某彬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新密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蔡某彬支付原告郑州某医院欠付医疗费。
说法: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作为赡养义务人,其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赡养人支付患者相关医疗费用是子女在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由此来看,医院向赡养人主张患者生前的医疗服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姚兰 秦世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