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酒吧充值5万元既能消费又能当股东,到底算借款还是投资?看法院咋认定

2023-09-27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一方认为是借贷,应当“还本付息”;一方认为是投资,应当“自负盈亏”。那么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近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餐饮店、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相识于2021年,同年10月被告李某称若原告赵某在其自营某酒吧预付充值5万元,便可用于酒吧消费,还可享受股东待遇,于是原告赵某分别通过案外人赵某明(其父)、张某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共计5万元,且注明备注“入股”。2022年3月,某酒吧因故停业被要求搬迁。

原告赵某称其在某酒吧预付款充值余额44418元便转到被告李某经营的被告某餐饮店名下并成为VIP品牌会员,但只能消费酒水。然而被告某餐饮店自2022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赵某未在此消费过。 赵某认为餐饮店不能按照约定向其提供正常消费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未消费预付款,被告某餐饮店理应返还。且被告李某与被告某餐饮店存在财务混同,应对原告赵某未消费预付款承担共同返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将某餐饮店、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赵某的转账是某酒吧的投资款项,酒吧的充值消费仅是其中一项股东权益,不存在退还问题,也与服务合同关系无关,因该酒吧被拆迁,赵某是想收回投资款而混淆法律关系,但酒吧现未经清算,赵某便无权分割,且赵某曾以某酒吧为被告分别以合伙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起诉,在法院已经认定原告赵某为股东并投资合伙经营酒吧的事实,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某餐饮店辩称,某酒吧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也不可能将赵某在某酒吧的余额转至其名下,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管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被告李某转账5万元,虽称该款项系充值消费款项,但其在转账时备注“入股”,并加入股东群,参与股东会议,且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某餐饮店订立服务合同,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告赵某向被告李某转账款项系投资款。故原告赵某主张二被告退还消费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赵某不服,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投资与借款事前请约定清楚

投资与借款虽然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二者在目的、运用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即“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款项性质的陈述不一致,一方主张为借款、另一方主张为投资款的情况,要严格审核双方的行为目的、参与方式、对风险承担的约定。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甜田

分享到: 编辑:朱琳 统筹:杨观军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