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辆小汽车已成为不少人和家庭的重要选择,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新密市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因贷款购车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今天,一起来看看涉案的龙某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2023年1月,龙某因购车与某银行签订《某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龙某因购车从该银行处贷款共计13.17万元,期限36期。其所购车辆按合同约定抵押给该银行,并已经在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龙某后期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偿贷款合计17123元后,多次联系龙某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龙某偿还垫款及违约金26340元(按照被告贷款金额131700元的20%计算)。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龙某向银行就涉案车辆办理贷款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由原告代为偿还车贷17123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关于违约金,虽然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贷款金额的20%,但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龙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且该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过高,综合考虑原告代偿的金额以及实际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结合原告并未代偿完毕剩余贷款的事实,酌定按照原告代偿金额17123元的5%计算违约金。
说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应理性,避免盲目消费和冲动消费带来日后的困扰和纠纷,若贷款逾期不还,可能会被银行列入征信黑名单,甚至引来官司,给自身带来信用污点。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马营慧 梁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