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或是为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今天,一起来看看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调解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袁某于2022年9月入职,在被告郑州某公司担任运营经理,于今年3月17日离职。原告袁某在职期间,被告郑州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袁某将该公司起诉至管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居家工资差额等款项。
被告郑州某公司辩称事实属实,但认为原告袁某的诉请过高。
管城法院民二庭庭长徐苗苗接收案件后,调查核实了考勤记录表等相关证据,详细了解了基本案情。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为及时化解纠纷,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各方当事人询问意见、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角度与被告郑州某公司进行沟通,向其讲解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并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进行了释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被告郑州某公司意识到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系不规范的用工行为,最后同意支付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居家工资差额等共计42000元,并当庭向原告袁某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说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涉案公司未与袁某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袁某缴纳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袁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