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大妈小区门口捡到一部手机,手机机主和其同学随后前来索要手机,双方发生争执,戴大妈血压升高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医。戴大妈随后起诉机主和其同学索要医药费等5000元赔偿。4月14日,记者从中原区法院获悉,此案已有最新进展。
案情回顾:
索要手机不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大妈败诉
法庭庭审显示,双方发生争执后,戴大妈身体不适,她的丈夫随后拨打110,警察到后联系120先把她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戴大妈诉称,在抢救之后,她从医院拿药回家继续治疗,她认为手机机主小周及同学二被告的行为引发了她的病情加重,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周手机丢失后经过查询监控发现小周的手机被原告戴大妈捡到,二被告向戴大妈索要手机遭拒绝,后二被告通过民警现场处理的方式取回手机,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经过庭审查明,二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原告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和二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戴大妈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公序良俗与法律应当同时维护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习定法、孙振魁说,本案源于一起遗失物纠纷。《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314条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失主有追回的权利,拾得人有返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对于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认定无效。
这就表明,该起案件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根据公序良俗,失主都有权追回手机。
至于拾得人以自己犯高血压病为由请求失主赔偿,法院给出了权威的说法:失主追讨行为正当,拾得人的高血压与失主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这样的判决,既有力地维护了公序良俗,又从法律的角度讲清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堂很好的法律宣传课。
法官说法:
维权不能只凭意气用事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可,戴大妈以对方追回遗失物时双方发生争执导致血压升高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过法庭查明二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风险和损害无处不在,法律无法给所有损害提供救济,在损害发生后,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利益受损者不能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法律在保障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要保护每个人不被任意追究责任。这是法律的秩序价值,也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障,为社会关系提供依循的界限和规则,使社会可以稳定、持续发展,因此维权也要依法不能只凭意气用事。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