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有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殊不知,一旦被识破,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还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刑罚。近日,惠济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该案原告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案情:买房说转款了,却拿不出证据
今年5月,惠济区法院花园口法庭收到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常某称,其与母亲王某于2019年9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0万元的总价购买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其如约支付全部购房款,王某却未能如约交房,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王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然而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常某虽然向法庭提交了分数笔支付案涉房款的转账记录和其母亲王某签名的收据,但王某的案涉银行卡流水却显示,这些房款在到账后当天或次日,就被通过POS机刷卡方式转出。法官随后调取的常某支付案涉房款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显示,王某的银行卡刷卡后,这些钱又被案外人悉数转给常某。
法官随后询问其代理人,代理人称经与常某本人核实,常某说其母亲为了补偿他,把收房款的银行卡及密码给了他,而他则使用该银行卡进行消费,消费到哪了、刷了谁的POS机,记不清楚了,而且也不认识转款人、不记得为什么第三人多次向其转款。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常某就是否曾持有和使用过王某用于接收案涉款项的银行卡,其陈述前后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情形,有违诚实信用。而且常某不能证明其向王某如实支付了购房款,对于常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随后,对常某做出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说法:道路千万条 诚信诉讼第一条
承办法官随后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对诉讼中的案情进行虚假陈述的虚假诉讼案例。所谓虚假诉讼,指的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呈上升趋势,同时也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自《民事诉讼法》增设虚假诉讼规范以来,对虚假诉讼的整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更是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标尺和界限,形成了打击虚假诉讼高压严打新态势。
提醒诉讼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理性合法的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并为自己所作的陈述及行为负责。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鲁维佳 王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