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河南一患者出院后跳河身亡,家属向医院索赔70余万元 法院这样判

2021-10-14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患者在医院治疗,出院后跳河身亡,医院有过错吗?患者家属向医院索赔70余万元合理吗?今天,记者获悉,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患者死亡与医院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起诉。

案情:患者出院后跳河身亡,告医院索赔70余

2020年6月17日晚,王某不慎摔倒,遂拨打“120”求救,6月18日零时被送往某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 脊髓损伤并不完全瘫;2. 胸椎黄韧带骨化并椎管狭窄;3. 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

住院当日8时,王某就签字要求出院并支付医疗费用1300余元。9时,王某在朋友的陪同下离开医院。

6月19日早上6时,王某被发现在河道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王某符合溺亡特征。

另经调查发现,王某生前向朋友发微信留下遗言。

王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0余万元。法庭上,王某家属诉称,因被告未尽到管理、监护责任,导致王某不幸意外溺水亡故。

判决:医院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患者死亡和医院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伤到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在住院期间要求出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被告某医院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患者死亡系自杀 医院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患者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患者的死亡结果和医院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王某放弃生命的极端做法令人惋惜,其家人也值得同情。但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

本案中的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医院无需对其进行人身监护,王某要求出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该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

其死亡系自杀,并非是医院治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医院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郭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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