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借款200万,到期还不还。执行法官依法查封其名下一个车位,他不仅不履行法律义务,反而撕毁法院封条,私自将该车位转让他人。今天上午,省高院就通报了该起“重点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典型案例。老赖夏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6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夏某向宋女士借款200万余元,并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因夏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宋女士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知、传唤夏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夏某却一直不予履行。
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夏某在郑东新区某大厦有一个车位,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然而,夏某却撕毁法院封条,私自将该车位转让给他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金水区法院以夏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到案后的夏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与申请执行人宋女士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今年6月12日,金水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夏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夏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