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海参过期仍售卖 二手交易免责约定不作数

2026-07-03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二手闲置平台便利群众处置旧物,但过期食品严禁流转,私自售卖过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今天,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二手平台售卖过期海参买卖合同纠纷案,卖家明知海参已过期多年仍挂牌出售,双方提前约定的“售出不退不换”免责条款最终被认定无效。

案情:双方明知海参过期 仍达成二手交易

2025年2月,郝某在闲鱼平台发布闲置干海参出售信息,买家翟某主动联系洽谈。交易前,郝某明确告知海参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保质期至2021年1月,交易时已过期四年有余,并同步提供产品细节图片,双方明确约定“二手物品售出不退不换”。翟某在充分知晓产品过期瑕疵的前提下确认下单。

首次交易完成后,翟某再次向郝某支付1400元,购入同款棒棰岛干海参,该盒海参已过期七年。数月后,翟某以海参超期为由诉至其他法院,主张退还全部货款2600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价款赔偿。该一审法院判决郝某返还全部货款,郝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

2026年3月,翟某就第二次1400元的过期海参交易,向上街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买家知情仍购买 且存在批量维权牟利情形

庭审中,翟某自认购买时明确知晓案涉海参已过保质期,仍主动购买。且其在本案诉讼前已自行食用案涉海参,交易全程未向卖方或平台提出产品质量异议,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常理。

同时,法院查明,翟某作为原告,在全国多地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同类诉讼案件。

判决:交易无效、退款返还 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条文,不存在例外情形。即便交易发生在二手闲置平台、卖方已如实告知产品瑕疵、双方约定“售出不退不换”,均不能对抗法定强制性规范,案涉网络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卖方郝某需返还1400元货款;翟某需返还案涉海参,无法返还则对应扣减退款金额。

个人偶尔转让闲置食品≠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本案中,郝某仅少量、偶发处置家庭自用囤积的闲置海参,售价低于市场行情,无长期、批量售卖、以此牟利经营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范畴。且郝某在出售过程中完整、如实披露食品过期事实,不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翟某在明知食品过期仍主动购买,事后再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明确二手食品交易四大合规要点 规避交易法律风险

不存在所谓的“个人闲置豁免”。预包装过期食品属于法定禁止流通物,无论线上二手平台还是线下私下转让,无论数量多少、频次高低,普通个人转售过期食品均属违法,交易协议一律无效。卖方需返还货款,买方需退回货品,无法退回的依法折价处理。

私下“不退不换”免责协议无效。食品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健康,属于法律刚性管控范畴。民事双方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免除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定责任。若买家食用过期食品引发身体损害,卖方还需另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区分闲置处置与食品经营行为。个人少量、偶发处置未过期的家庭闲置食品,不构成经营性销售行为;但只要食品已过保质期,一律禁止对外流转,不存在私人闲置交易的例外空间。

消费者理性交易,抵制恶意索赔。明知商品过期仍主动购买,事后借机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批量提起诉讼牟利的行为,违背民事诚信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提醒广大群众理性合规交易,杜绝以诉讼牟利的恶意维权行为。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鸠梅 吴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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