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新规破解电动汽车充电“焦虑”

2025-09-0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当下新能源汽车发展迅猛,但不少车主都面临“充电焦虑”和“里程焦虑”,如何破解这些问题,真正实现“充电自由”?9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全省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建设按下“加速键”。

差异化建设满足居民不同需求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要求河南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省级部署、三级应用、多网融合”的原则,全面接入省内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并与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开展数据对接,及时共享相关数据。

《办法》要求,充电站宜结合地面停车场布置,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内部,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层及以上楼层。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级充电站的充电区确需在地下室建设时,应满足防火有关规定。

《办法》针对不同场景提出了差异化的建设要求。

在居民区建设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技术,新建住宅项目固定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须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单桩最大输出功率不宜超过8千瓦。

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旅游场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加氢站和其他场地,建设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在县乡和农村地区结合实际建设快慢结合的充电基础设施。

物业应当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建、扩建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向电网企业和转供电企业申请报装。

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宜采用智能设施,鼓励既有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智能化改造,推进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应用。

对于困扰众多小区业主的“物业不配合”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在居民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过程中,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

居民个人购置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为保障充电安全,《办法》还强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产权人不得侵害第三者权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通道,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企业应当参照相关标准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费用收取要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办法》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有力支持。在用地保障方面,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作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明确管控要求。

在电力保障方面,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电网公司应当简化办事程序,畅通办电渠道。

同时,要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上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安全运营承诺、规范收费承诺等。

《办法》明确规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时,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转供电企业和其他管理单位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加价,违规加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办法》还对规定了退出机制,要求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或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或转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基础设施,防止出现“僵尸充电桩”。

记者 袁帅


分享到: 编辑:刘潇潇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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