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一个圆满的婚礼是每个人的美好期望,婚车更是在接亲仪式中占据着绝对的份量。如果在婚礼当天,婚车突然放了新人鸽子,新郎不得不紧急找寻其他车队替补,那么,婚礼过后,新郎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又该怎么判?今天,来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这起案例,告诉你答案。
康先生定于2024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当年5月通过婚礼策划公司联系到某租车公司,双方就婚车型号、数量、价格、接亲时间(6时)等进行了沟通,并通过微信交纳了定金1000元。
婚礼当天5时37分,康先生同带队人联系,询问车辆是否出发,没有得到回复。直至6时41分,仍没有等到车辆,康先生给带队人发信息取消用车,要求退还定金,并另行联系亲友车辆替补,再向女方赔礼道歉后才将婚礼完成。随后,康先生将某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康先生因结婚需要与某租车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租车公司未能如期如约提供预订的婚庆车队,致使双方合同不能实现,租车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另外考虑到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婚车属于婚礼仪式的组成部分,而将婚礼办得圆满喜庆是每个人的愿望,因租车公司临时违约行为给原告康先生结婚仪式存在无法弥补的缺憾,应适当赔偿康先生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定某租车公司返还康先生定金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说法:通过价值衡量原则,对违约方予以更严格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违约纠纷案件。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租车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提供婚车服务,直接导致康先生婚礼庆典的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康先生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婚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支持双倍返还定金,既是对违约方的惩罚,也是对守约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弥补,体现了法律对合同严肃性的保障。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婚礼作为人生重大仪式,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强烈情感属性。租车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康先生财产利益受损,更破坏了其人生重要时刻的完整性和纪念意义,给新人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实质是通过价值衡量原则,对违约方予以更严格的责任,既回应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文情怀的尊重。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朱可萱 李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