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如果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选择“一站式调解”,来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
9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和省高法、司法厅、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我省将进一步深化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优化服务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高效便捷一体化解。按照要求,我省地市级一站式调解中心要于2024年10月底前建立并展开工作。
根据《通知》,我省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特点优势,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着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中心)建设。原则上各省辖市(示范区、航空港区)和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调解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应本着有利于发挥联合调解力量,方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近就地维护合法权益,设立与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一站式调解中心。
一站式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要由设立单位安排人员派驻、轮驻,也可以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党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调解员不少于3人。
此外,新设立的一站式调解中心要设置立案室(窗口)、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悬挂调解组织标牌标识、工作制度、调解员公示栏等,实现通电话、通网络;增加一站式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应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一站式调解中心设立仲裁院派出庭、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法律援助站,开展现场立案办案、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司法确认等工作。
按照要求,一站式调解中心应依法依规受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事项明确、事实清晰。一站式调解中心接到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引申请人提交规范的调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及材料。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要统一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文书,新设立的一站式调解中心可参照附件;其他增加一站式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可在文书标题下注明“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落实首问负责制,来访来电接待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填写调解案件登记信息、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对不能履行协议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分类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
根据要求,各省辖市(示范区、航空港区)级一站式调解中心要于2024年10月底前建立并展开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序推进县(市、区)一站式调解中心建设。
记者 李娜 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