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各类电信网络诈骗都少不了转账这个步骤,为逃避抓捕和冻结,犯罪分子便找人代为收款。殊不知,为了获得高额提成,铤而走险为诈骗团伙提供收款二维码,这一举动会惹火烧身。今天,来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或许能给您提个醒。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沈某明知王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为钱某(已判决)等人实施网络招嫖诈骗提供收款帮助,仍向王某、李某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助钱某等人接收诈骗资金共计3.7万余元。沈某从中非法获利94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参与实施诈骗犯罪,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沈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等,最终判处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守好自己的账户,切勿成为电诈帮凶
近些年来,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互联网犯罪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往往借用大量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进行转账,将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公民应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切勿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借给他人,谨防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肖婉豫 陈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