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激活健身卡想全额退款?法院判了:附赠优惠需折价抵扣

健身卡尚未激活开卡、也没有实际使用,不能全额退款?今天,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已审结的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消费者因个人原因退未使用的预付卡,若此前已享受办卡附赠优惠,退款时需折价抵扣对应福利,无法全额退费。

案情回顾:办卡享大额代金券,未开卡退卡起纠纷

某健身房举办三周年店庆活动,推出阶梯式办卡优惠,办卡可获大额代金券赠品:季卡3599元赠品1000代金券;半年卡6699元赠3000代金券;年9999元赠5000代金券。

消费者赵女士看中了优惠活动,办理了年卡与半年卡两张健身私教卡。根据活动规则,赵某办理9999元年卡后,顺利解锁5000元大额代金券;并使用该券抵扣半年卡费用,原本6699元的半年卡,赵女士仅需支付1699元。两张卡合计付款11698元。

赵女士使用完毕了半年卡服务,但办理的年卡一直未激活、未开卡、未产生任何消费,健身房也未提供对应健身服务。

之后,赵女士因个人不想继续健身、心仪教练离职等原因,向健身房提出年卡退卡申请,但双方因退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赵女士将健身房诉至金水法院,要求全额退还 9999 元办卡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未开卡≠全额退,附赠优惠需折价抵扣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两份《健身入会协议》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两张会员卡以实际开卡为生效依据,赵女士半年卡已履约消费完毕,年卡确未激活使用。

赵女士要求退还年卡费用9999元。关于退卡原因,赵女士称其不想练了,后来知道健身教练要离职,所以提出退卡。健身房称同意退卡,但应扣除代金券费用5000元,同意只退回年卡费用4999元。

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未消费预付卡的退款金额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厘清核心裁判逻辑:退款原因界定。本案中,赵女士因其不想练了提出退卡,健身房同意退卡,应认定为因赵女士的原因返还预付款,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年卡合同,法院依法支持合同解除诉求。

优惠抵扣合法性。商家赠送的代金券并非无偿福利,而是依附于年卡消费的专属配套权益。赵女士正是因为办理了9999元的年卡,才能享受5000元大额优惠,以超低价完成半年卡消费,该优惠利益已实际兑现。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现主张退年卡,且半年卡其已消费完毕,健身房主张扣除已经赠送的代金券金额5000元、退还4999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仅支持部分退款

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1. 解除赵女士与涉事健身房的健身年卡服务合同;

2. 健身房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赵女士健身预付费用4999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避坑指南,理性办卡依法维权

丰庆人民法庭庭长张艳针对本案作出重点提醒:健身、美容、洗护等预付式消费场景中,很多消费者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卡片未激活、未使用,就一定可以全额退款”。

实际上,办卡附赠的代金券、折扣、赠品等福利,均绑定主卡消费权益,并非无条件免费福利。一旦消费者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卡,此前已经享受的各类优惠权益,商家有权依法折价从退款中扣除。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理性办卡,按需充值,妥善留存价目表、合同、付款记录,发生纠纷依法维权。

记者:鲁燕 通讯员 陈梦姣 文/图


编辑:黄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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