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停运,司机为多拿停运损失费,竟与挂靠公司串通造假证据。最终,双方因伪造证据妨碍审判,受到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处罚。今天,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起案件。
周某驾驶机动车违规变更车道,与贺某驾驶的网约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贺某维修车辆的费用已由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但其车辆停运损失赔付问题与周某协商未果,贺某向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贺某为证明自己车辆停运损失,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将其他网约车超过500元的日收入流水作为己方证据提交,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盖有其车辆挂靠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公章的《停运证明》,证明显示其车辆停运费用为每天500元。
因该赔付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主审法官要求贺某向法庭提供其车辆发生事故前三个月的收入流水,贺某未能按要求提供。
经主审法官多次向其释明诚信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贺某最终承认,其提交的日收入流水并非自己车辆的,盖有某汽车服务公司公章的《停运证明》系其委托公司职员周某某出具,内容与车辆实际收入不符。
法庭结合查明事实,认定贺某以及为其出具《停运证明》的经办人周某某、贺某汽车挂靠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民事诉讼中隐瞒案件事实,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对贺某罚款2000元、对周某某罚款1000元、对某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后周某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决定。
说法: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惠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