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撤回二审提交的证据,向法院和法官深表歉意,自愿接受处罚。”今天,记者获悉,郑州市中院已依法对刘某某虚假诉讼行为作出处罚。
据了解,刘某某诉某实业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某不服向郑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某提交部分新证据,其中一份《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的关键证据引起郑州市中院民一庭法官侯军勇的注意。
经调查核实,这份转让协议系刘某某伪造,其将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地下停车位使用协议》的前两页用自己伪造的格式内容进行填写并人为做旧,和《地下停车位使用协议》的第三页一并装订制作《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提交二审法院。
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8条规定,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处罚。考虑到刘某某在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后能够书面认错并接受训诫,依法对刘某某罚款1万元。
据介绍,郑州两级法院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甄别不实陈述,用虚假身份应诉,伪造、变造证据等,严格规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为每一个诉讼主体创造平等、公开、公正的诉讼环境和诉讼秩序。对刘某某的处罚,也为那些为获取不正当诉讼利益,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故意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敲响了警钟。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付加才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