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未成年人盗窃 这家法院开展法庭教育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4-05-14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对不起,我们已经认识到错误,以后再也不会干这事了。”5月10日上午,巩义市人民法院河洛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三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王某鞠躬道歉,其监护人赔偿原告10700元。

今年3月20日,王某车内放置的10700元现金不翼而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是三名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拉车门方式将现金盗窃,因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也将三名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诉至巩义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鉴于被告年龄较小,辨别是非能力弱。为避免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庭审中,法官刘萌岚循循善诱,从朋友圈、爱好、学习、心理等多方面着手,耐心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劝导他们回归校园,做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告诫他们以后绝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原本一言不发的未成年人,最终在劝解中也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在与监护人沟通中,刘萌岚了解到家长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孩子的夜不归宿等不当行为未能进行正确引导和合理管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走上违法道路。正值家庭教育宣传月,法官对三名未成年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希望他们认真严格履行管教责任,帮助孩子回归正途。

刘萌岚表示,开展此次法庭教育,让未成年人被告身处开庭环境中,既能让他们印象深刻,也能让他们时刻绷紧一根弦,为今后的行为敲响警钟。也提醒监护人,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绝不能以一句“管不住,管不了”放任,若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和学校教育管理,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杨晓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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