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欲、好奇心本是孩子的天性,可一旦“玩过了头”就可能成为大麻烦。今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起因“熊孩子”砸坏售货机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子已审结,法官还专门向孩子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敦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及监护职责。
2023年11月,9岁的小明(化名)和小刚(化名)放学后与其他4名小伙伴在家附近玩耍。一处无人便利店橱窗里的现金红包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在多次触碰无人售卖机没有反应后,小明和小刚手持金属物体砸向售货机的橱窗,几番操作后,二人将破损橱窗中的现金红包取出,与小伙伴们扬长而去。事发后,店主刘先生立即查看监控并报警。经公安机关落实,找到小明、小刚。由于二人未满14周岁,无法对其进行处罚,民警要求二人的监护人对孩子加强教育,并告知刘先生所受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后,由于小明、小刚的父母拒绝赔偿,刘先生将小明、小刚及其二人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0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案发时确为小明、小刚砸坏售货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虽然事发时还有其他4名人员在现场围观,但并未参与砸机器过程。被告小明、小刚作为共同侵权人,原告刘先生主张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因小明、小刚为限制行为民事能力人,原告主张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原告提供的维修报告,可证明售货机损失为6200元,考虑到经营损失及货品损失客观存在,法院酌定原告经营损失及红包、物品损失共计60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明、小刚及其二人父母赔偿原告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800元。
结束后,承办法官向两位孩子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说法:“熊孩子”闯祸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父母要担责
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责,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如果“熊孩子”闯祸造成他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父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督促父母履行监护人责任,《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希望家长都能明确自己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既要照顾、保护未成年孩子,也要对其合理管教,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从小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
暑假到了,提醒父母在假期里尤其要关注孩子们的安全和健康,以确保孩子们能度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的暑假。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