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击危害黄河安全犯罪,守护黄河安澜。《黄河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全省法院妥善审理了一大批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1日,河南省高院对外发布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18人黄河防护堤附近1800米排涝河道多次非法采砂
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波、王某乐等十七名被告人,以温县某乡租赁厂区为据点,未取得采矿许可,在厂区、黄河防护堤附近、村南1800米排涝河道等七个地点多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期间,被告人刘某等人拉拢当地村支书李某林等,为该团伙非法采砂提供庇护,多次阻挠当地群众举报,强迫群众撤回举报,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非法采砂期间,该犯罪集团组织人员在采砂现场周边放风,盘查过路人员,监视执法车辆,使用垃圾填埋砂坑,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18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决: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以非法采矿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对主犯陈某波等四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至3年,并处罚金;对从犯李某林等10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对牛某峰、郑某旦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对赵某有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盗窃违法所得责令向被害人退赔。
案例二:非法倾倒铝灰渣,造成环境损害价值费用3972万余元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定为牟利,在洛阳偃师市、郑州巩义市等地以每车2500元左右价格先后收铝灰60余车(每车约30吨),通过张某洋(已起诉)以每车1400元至1450元的价格将铝灰送往荥阳市王村镇王村八组,存放于宋某军(已起诉)提供的场地上。经鉴定,遗弃堆放在荥阳市王村镇王村八组上下两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即公私财产损失)费用约为37929801.5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定犯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定实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超过了一百吨,情节严重,严重污染环境。李某定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案例三:6300多吨化工废液非法倾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井
2021年12月,被告新乡市天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战、新乡市海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晶(另案处理)未查验核实吴某庆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同意吴某庆以每吨250元、300元的价格处置其公司的化工废液,吴某庆又以每吨210元的价格将化工废液交由满某(另案处理)处置,满某前期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寻找车辆将化工废液拉出,后固定由被告人肖某光在章某车、王某余、孟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将化工废液倒入商丘市永城市、开封市兰考县工业园区附近污水处理井。经统计,史某战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共计2166.64吨;吴某庆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共计2397.04吨;肖某光非法排放化工废液共计1762.47吨。经鉴定,涉案化工废液分别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和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天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史某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吴某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吴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肖某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五、罚金上缴国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违法所得未予追缴不当,应予纠正。判决:维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豫71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对上诉人肖某光违法所得人民币14947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717.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四:焦作北山遭非法开采严重破坏山体
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自2012年建厂以来长期在焦作市北山越界开采,至2021年总计非法采出矿产资源量2390024.76立方米,造成山体破坏达155.55亩,评估损失费用共计5404.0548万元。
2021年5月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该公司的非法开采问题以“河南省焦作市北山非法开采痼疾难消”为题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予以公开通报。2021年5月21日,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对该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2023年3月15日,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赔偿义务人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5404.0548万元,同时约定了履行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还写明了生态修复模式、方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时间、结束期限及验收情况。协议达成后,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申请人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案例五:河道管理范围建猪舍和生活用房,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温县黄河河务局经过询问、现场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认定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占地9188.21平方米,建有房屋17座,其中猪舍10座(砖混结构),生活用房5座(砖混结构),砖混彩钢结构1座,砖混结构杂物件1座,合计建筑面积3850.49平方米,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温黄罚责改〔2021〕第44号《温县河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温县黄河河务局依法行使黄河河道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的建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公司,同时责令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温县黄河河务局作出温黄罚责改〔2021〕第44号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温县某农牧发展公司不服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六:租用耕地倾倒建筑垃圾,造成22余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杨某卫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其租用的32亩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造成22.314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中16.8209亩被毁坏耕地未复垦。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卫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杨某卫向人民法院案款账户预交土地复垦费231200元,法院判决杨某卫赔偿土地修复费231200元等。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卫不具备土地复垦能力,检察院告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相关判决情况,要求其尽快组织土地复垦,但在后续跟进监督中发现涉案土地仍未复垦。检察院遂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检察建议,亦未依法组织土地复垦工作。郑铁检察院认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有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杨某卫无法履行复垦义务,已向人民法院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情况下,其负有代为组织土地复垦的职责。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及时履行涉案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未开展具体的组织复垦工作,鉴于本案开庭前,其已履行组织复垦职责,判决确认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例七:水厂超计划取用黄河水被罚款10万元
巩义市水务公司下辖的巩义市烈姜沟水厂2022年1月至7月累计取水345.91万立方米,超出取水许可证以及《巩义河务局关于下达2022年黄河滩区地下水用水计划的函》批复的200万立方米的取水指标。巩义黄河河务局2022年11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巩义水务公司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16条第三款关于“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规定,超计划取用水,决定对巩义水务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拾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巩义水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巩义水务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巩义黄河河务局遂申请强制执行。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巩义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其他3起环资案件:
1.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赵某仁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郑州某种植公司诉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3.济源黄河河务局与尹某行政处罚案
记者: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