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在校生因琐事纠集多人结伙斗殴;狠心女子为筹集赌资将自己亲生儿女卖给他人;隔空猥亵未成年女孩……为依法严惩各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今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发生争执心生怨气聚众斗殴
2020年,被告人丁某某(男,17周岁, 某中专在校学生)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男,15周岁)、向某某(男,16周岁)发生争执后心生怨气,遂联系胡某某(男,15周岁)找人帮其出气。胡某某一方面电话联系王某某、向某某见面,一方面纠集徐某某(男,15周岁)、殷某某等人与丁某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发生打斗。后经鉴定,王某某、向某某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纠集多人结伙进行斗殴,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学习,收到省内异地某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有继续学业的可能,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宣判后,法院积极协调本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录取丁某某的大专院校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丁某某实行在校学习和寒暑假期间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在社区矫正期间,丁某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精心准备专升本考试,多次表示愿意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案例二:抚养权起纠纷,孩子入学不能耽误
孙某某与朱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杰由朱某某抚养。但离婚后,小杰一直跟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孙某某以朱某某拒绝抚养小杰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朱某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直接抚养小杰,由其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朱某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直接抚养儿子小杰,孙某某支付抚养费。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小杰已满七周岁,却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遂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孙某某与朱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杰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法官向小杰父母反复说明,抚养教育子女职责不可推卸,双方均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认真履行家庭教育令的要求,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目前,小杰已进入校园,且在校表现良好。
案例三:拐卖亲生子女,获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薛某某嗜赌成瘾,为筹集赌资,于2021年9月23日将自己生育的一名刚满月男婴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在抖音认识的买家王某某。2022年5月27日,薛某某又生育一名女婴,让偶然结识的催乳师被告人栗某某寻找买家。栗某某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寻找到买家张某某(另案处理),于同年6月25日将女婴以5万元价格卖出,转给薛某某4万元后,栗某某从中获利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栗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栗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孕婴相关的职业;薛某某违法所得9万元、栗某某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四:“隔空猥亵”儿童,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2021年11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某(11岁),后二人发展为网恋关系。2022年1月,蔡某某通过快手、QQ等聊天软件要求刘某某拍摄下体隐私照片和视频,发送给蔡某某观看。公安人员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于2022年6月20日在外省某宾馆将蔡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要求不满12周岁的幼女拍摄并发送隐私视频、照片,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蔡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案例五:老师与学生“谈恋爱”,性侵罪获刑1年零3个月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某县中学任教师期间,逐步与该班女学生顾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明知顾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却利用其教师职业便利,与其教育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禁止其从事与教育相关职业。
案例六:卖给学生盗窃APP获利,获刑6个月
2021年9月,被告人冀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自学编译并搭建可以非法获取他人支付密码的“新茶”手机APP(又名“茶约”),通过贴吧等网络平台对外推广、销售。2021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从冀某某处购买“新茶”APP,以网络招嫖为名诱导用户安装并发送口令红包,借机窃取口令红包中的资金。杨某某的数个同学知晓后,以同种方式窃取他人资金,杨某某从中按比例提成。
经查,冀某某销售该非法APP获利7818.66元;杨某某使用该非法APP盗窃他人资金17650元,从他人处分成51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2805元,被告人冀某某退出违法所得7818.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冀某某、杨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冀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