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塑胶公司违法排放废气被罚36万元、某水务公司拖欠南水北调计量水费1941.02万元、5人非法猎捕野生鹌鹑2200余只……
今天是第55个世界环境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裁判指引、警示教育与普法宣传作用,全面展现我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成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梳理了近年来环资审判案件,从中精选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大气污染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等领域的典型案例,集中对外发布。
案例一:某水务公司拖欠南水北调计量水费案
2017年12月,某水务公司通过与某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获得特许经营某县城市自来水业务,在特许经营期限和区域内,该水务公司负责运营并向用水户提供服务、收取水费。该协议签订后,某水务公司正常开展供水经营活动,但未按时缴纳南水北调计量水费。2025年6月,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作为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保障、水费管理与收取的单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水务公司支付2018年度至2024年度南水北调计量水费及逾期利息。
法院一审认为,某县南水北调保障中心与某水务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但是某县南水北调保障中心向某水务公司供应南水北调原水,某水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按月在计量单上签字、盖章,双方形成了事实供用水合同关系。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六条及某县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某县南水北调保障中心作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单位,负责县域内南水北调原水的调配、管理与收费,具备向某水务公司主张水费的主体资格。结合在案证据,判决某水务公司支付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原水水费1941.02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水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夯实区域绿色发展的水资源保障根基
本案系用水人拖欠南水北调计量水费引发的供用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筑牢国家水资源安全防线,夯实区域绿色发展的水资源保障根基,同时引导用水人树立节约集约用水理念,对规范区域供用水秩序、推进水资源高效绿色利用、保障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平稳运营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某塑胶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某塑胶公司是一家从事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的企业,其在塑料热熔、造粒、再生胶加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属于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控的涉气排污单位。某塑胶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取得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证到期后,某塑胶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申请延续,某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但某塑胶公司未按要求补充,也未再申请延续。2024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塑胶公司在未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情况下,仍从事热熔造粒生产,持续排放废气。某市生态环境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万元。某塑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法院一审认为,某塑胶公司不属于仅需备案排污登记管理类别的企业,排污登记备案不能替代法定排污的行政许可。某塑胶公司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仅提交延续申请但未按要求补正材料,依法视为主动放弃许可延续资格。某塑胶公司在无证状态下生产并排放热熔废气的违法事实清楚,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塑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筑牢大气生态安全屏障典型案例。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属大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粉尘及异味,直接关乎区域空气质量与群众生活环境,严格遵循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规定是企业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本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行业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守护人民群众优良人居环境。
案例三:王某某等五人非法狩猎案
自2024年1月以来,王某某伙同其子王某在其家中,通过抖音APP平台开设直播间售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鹌鹑。后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认识了周某某,并承诺以30元/只的价格收购周某某野生鹌鹑,有多少收多少。后周某某伙同房某某、谢某某多次使用拉网、粘网等禁用工具,采取播放同类鸟叫声等方式,猎捕野生鹌鹑2200余只,王某某及其子王某销售非法获利共4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负责销售,房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负责捕猎,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在王某某直播销售野生鹌鹑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5人违反捕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综合多名被告人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获利等量刑情节,判处王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精准打击“猎捕—收购—网络销售”违法犯罪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售卖形式破坏鸟类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野生鹌鹑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本案周某某等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鹌鹑,王某某父子通过抖音直播间销售,形成“猎捕—收购—网络销售”的违法犯罪链条,社会危害较大。法院精准打击从源头猎捕到网络平台交易终端销售各环节的犯罪行为,对同类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底线。
案例四:某文旅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地山陕会馆始建于1727年,2021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25年,某市检察院发现某地山陕会馆存在屋面漏雨、墙体坍塌、开裂,部分梁架裂缝、断裂等问题,向某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某文旅局采取了临时措施,但并未开展实质性修缮工作。后某市检察院认为某文旅局并未采取实质有效措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某文旅局作为某市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某市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后,某文旅局虽然对房顶、大梁等进行了临时除险加固,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某地山陕会馆潜在的开裂、断裂、坍塌等安全风险依然存在,需要进行实质性修缮,某文旅局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考虑到某地山陕会馆旧址修缮资金尚未到位,酌定履行期限以一年为宜。判决某文旅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豫文物审批(2025)169号批复的要求修缮,确保文物安全。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文旅局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助力破解基层文物保护中的管理痛点
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文物保护职责履职不到位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既认可了临时加固措施的合规性,又为后续合规修缮争取了时间,明确了产权、使用单位的监测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管责任,助力破解基层文物保护中“重申报、轻管理”“重立项、轻实施”的管理痛点,为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司法引领。
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