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编造故事博同情,“卖惨式”带货,违法!

2024-03-1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近年来,“卖惨式”带货屡见不鲜,编造凄惨的故事,诱导消费者同情心购买产品。这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法律法规,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天,来看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就审结的一起案件。

2021年7月间,视频主播焦某在短视频直播平台编造“玲玲”母女被软禁以及“玲玲”急需手术的故事。视频中的“玲玲”以画图的方式示意家中藏有金银财宝,焦某据此揭露“玲玲”的继母拥有大量玉石,并要求继母出售以此筹集手术费用。粉丝欲捐款筹集被拒后,焦某声称低价售卖玉石筹款,得到粉丝响应。其中,本案原告尹某在观看上述直播时,先后购买了玉石12 件,累计支付金额为 3615.8 元。后上述直播内容经查系被告焦某虚构,并非真实事例。另查明,焦某系山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山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焦某退还原告尹某货款3615.8元以及赔偿原告钱款10847.4元;原告将所购买的12 件商品退还给被告,无法退还的,则以该商品对应的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货款;被告公司和焦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向原告的道歉声明。

说法:“卖惨式”带货诱导消费构成欺诈

网络主播若系直播间结算主体,且在直播间内未通过足以让消费者辨别的方式知晓其并非直播带货的销售者,亦未标明实际经营者的,应当认定网络主播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主播在直播间通过虚构人物与故事情节,为其随后带货作情感铺垫,导致直播间的消费者信以为真,产生同情,诱导消费购买商品,且网络主播未声明系作品演绎的,应当认定为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其虚构人物与故事情节的行为构成欺诈。

本案系涉及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多个商事主体。本案对各个商事主体在本案的作用、买卖合同关系及直播带货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充分论证,法律适用准确、价值导向明确,希望直播平台加强管理亦彰显了公正和社会责任感。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慕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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