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好不容易打赢了,申请人却拿不到钱,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关于执行,很多申请人认为只要自己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甚至有人直接跟法官要钱。其实经常会碰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后标的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一般称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当事人自身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今天,一起听听管城区法院执行法官给你聊聊“执行不能”那些事儿。
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的都有哪些案件?
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或者企业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身财力有限,无房、无车、无存款、无股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收入来源,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的。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
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
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
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后,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院有专门设置的终本维护团队,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会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城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诉讼立案时,告知原告诉讼风险,正确引导原告采取保全措施,先保后执;执行立案时,通过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初次约谈笔录,重点询问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下落情况、联系方式、保全情况等,第一时间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同时强化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责任意识和主动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意识;进入执行后,及时告知其财产查询结果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强制措施等情况。
案件终本时,会在文书中详细介绍法院财产调查情况以及终本程序后申请人的恢复案件权利。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