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好意借给对方电钻,没想到对方在自己家中失足坠落身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今天,来看河南封丘县法院审结的案件,给出怎样的答案。
2021年11月11日,王某与邻居侯某夫妇聊天时,提出借用电钻。遂一起到侯某夫妇家中,此时侯某家房屋正在装修中,二楼是挑空设计,上楼楼梯尚未安装栏杆。
侯某将电钻交给王某后,王某发现电钻没有钻头,侯某遂上二楼拿钻头,王某自行跟随,上到二楼时一脚踏空跌落。
侯某夫妇紧急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
后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告至法院,要求侯某夫妇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343830元。
河南省封丘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好意施惠引起的受惠人人身伤亡纠纷。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借用侯某夫妇家的电钻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王某与侯某夫妇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到正在装修的侯某夫妇家借电钻,应对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其摔下的行为,与侯某夫妇不存在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王某家属主张侯某夫妇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说法:好意施惠无过失不担责
封丘县鲁岗法庭庭长张飞认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在施惠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惠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良好的道德风尚。
判决打破了在相当一部分人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死有理”观念,弘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