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今天,记者从荥阳市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某因无证醉酒驾驶车辆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15日19时许,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在庙王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驾标准,公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驾驶员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极易出现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极大隐患,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更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亲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闯下大祸。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