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拆迁过渡费被前夫领取,法院依法判决前夫返还。三八节前夕,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祁某与刘某曾为夫妻。2016年,双方居住的老家拆迁,开始发放过渡费。2019年6月双方分居,并于2020 年4月15日协议离婚。祁某称,自分居后,因她的户口仍在前夫刘某处,过渡费一直由刘某领取且未给付她。祁某将刘某起诉至管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过渡费3.4万元。
庭审中,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祁某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祁某过渡费发放标准及明细,共计3.4万元均已发放至刘某银行账户中。
法院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祁某与刘某离婚后,刘某收取祁某的过渡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祁某主张刘某返还过渡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令刘某返还祁某过渡费3.4万元。
管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陈春阳表示,在农村地区,受传统婚嫁习俗影响,妇女婚后常将户口迁至婆家。一旦离婚,诸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等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可能会被夫家独自占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典》,可以认定离婚后刘某收取原告的过渡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祁某的个人权益,也为保障离异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示范,彰显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