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郑州蓝”!郑州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2-06-03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开发商雇佣清运公司对项目现场进行清理,造成地下已探明的多座古墓葬不同程度破坏;11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村庄开挖土方谋取利益,导致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天,郑州市中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发布会,发布4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一:

清理房产项目破坏多座古墓被罚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某置业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雇佣某清运公司对项目现场进行清理,造成地下已探明的多座古墓葬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某文物局依法对某清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某公益组织认为,某置业公司、某清运公司损毁古墓葬,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某置业公司、某清运公司共同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0万元,用于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将文物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

文物是否应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此前鲜有判例。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某清运公司破坏古墓葬,损毁人文遗迹,破坏生态环境,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拓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

魏某珍等11人破坏耕地获刑被罚11.5万元赔偿金

2016年底至2019年初,魏某珍等11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挖掘机、重型货车等机械,在某村庄开挖土方谋取利益,导致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鉴定,魏某珍等11人共损毁土地90余亩,其中耕地13.064亩。魏某珍等11人因此被处以刑罚。郑州市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魏某珍等11人承担破坏生态民事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珍等11人共同故意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承担破坏生态民事侵权责任。判决魏某珍等11人赔偿土壤修复费用、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用共计115957.46元,并判令魏某珍等11人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本案中,魏某珍等11人共同实施了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该行为既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又符合破坏生态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故各被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本案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益探索,提高了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买卖象牙制品获刑还要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补偿费

被告人孙某多次通过网络购买无合法来源的现代象牙制品,用于销售或个人收藏。2019年,孙某分别以23000元和11200元购入现代象牙制品如意观音摆件和南海观音摆件,后以36000元和1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计赚取差价17800元。同年6月,孙某以500元价格购入含有象牙成分的串珠,以750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赚取差价250元。经鉴定,孙某非法收购的全部现代象牙制品总重量3517余克,价值146576元。其中,孙某非法出售、刘某非法收购的两件现代象牙制品总重量2380克,价值99167元。

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孙某犯罪所得18050元及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同时,判令被告人孙某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补偿费146576元,被告人刘某在上述赔偿金额9916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非法买卖珍稀野生动物制品构成犯罪亦应承担生态资源受损补偿费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的保护对维护生态平衡意义重大。本案被告人孙某、刘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是整个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条的一环,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市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针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还应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高其违法犯罪成本。

案例四:

货车撞了运油车,司机和公司赔偿257万泄漏污染处置费

2019年5月,司机王某驾驶其所在某公司的重型货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货车追尾,导致前车运输的煤焦油泄漏。因煤焦油属液态污染物,泄漏后,部分暴露于路面,部分通过雨水管道流入附近河流,为防止污染扩大,某开发区管委会迅速责成当地环保局进行应急处置。当地环保局即委托有污染物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紧急处理,被污染的路面、雨水管道及附近河流均恢复正常,共产生257万余元的费用,该开发区财政局已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第三方公司,之后,某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司机王某支付财政垫付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257万余元,并判令为案涉事故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的环境污染事件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为处理该起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财政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负担。肇事司机王某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应认定其所在的某公司为该起污染环境事件的侵权人。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某开发区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支持地方政府就垫付的环境污染紧急处置费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由政府部门作为民事诉讼原告提起诉讼,就垫付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向实施侵权行为者进行追偿,在我市乃至全省的司法实践中系首例,法院依法支持某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污染处置费用,确保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得以实现,不让政府公共财政为污染者行为买单。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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