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院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2-06-02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今天,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盗采黄河河砂、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以及因环保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例一:济源市某镍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6年至2020年期间,济源市某镍业公司因未配置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先后4次被环保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先后6次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155万元。2019年8月21日,镍业公司停产整顿,至今未复产。2020年10月20日,金华市某生态文化服务中心对镍业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损害环境公益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赔礼道歉;赔偿对环境公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将损害赔偿金设立为专项环保公益信托,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等。

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镍业公司已于2019年8月21日停止排放废气、废水等损害行为,并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确认镍业公司已投入500余万元进行环保设施升级改建。镍业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继续累计投入100万元用于环保设施投入。镍业公司通过植树的方式对造成的周边大气环境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

典型意义:以环保设施投入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本案系因超标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郑州铁路中院充分考虑镍业公司长期处于停产整顿状态的实际情况,以环保设施投入作为其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引导企业改进治污技术,提高污染防范能力,促进企业绿色转型;通过原地种植树木的方式对已造成的大气污染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

案例二:刘某强非法采矿获刑并处罚金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强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开封柳园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封丘县曹岗乡黄河河道内开采河砂并销售,累计销售河砂7446.69吨,价值约163818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3818元。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盗采滥采黄河河砂行为

本案系因非法开采黄河河砂引发的刑事案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盗采滥采黄河河砂行为,为保护黄河生态稳定、保障沿岸民生福祉提供坚强司法后盾,对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黄河保护意识具有宣传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三:张某锋矿石加工厂渗坑污染物重金属超标

被告人张某锋自2020年10月起,未经工商、环保等部门批准,在灵宝市豫灵镇自家自留地上建设小型矿石加工厂。被告人张某锋将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废渣,直接排放到加工厂北围墙外的渗坑中。渗坑内堆积尾渣约100吨。经检测,渗坑污染物重金属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锋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有力震慑私建加工厂随意倾倒污染物犯罪行为

本案系因自建加工厂违法倾倒废水废渣引发的刑事案件。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私建加工厂随意倾倒污染物的犯罪行为,有效引导广大村民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郑州某生态农业公司、黄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

被告人黄某立承包荥阳市王村镇土地190亩,创办被告单位郑州某生态农业公司。2016年,被告人黄某立为了公司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承包的农田上建设大棚、钢架房等建筑,并且用混凝土浇筑两条主干道。经勘测,占用土地面积40.92亩,造成16.89亩土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其中基本农田13.2亩,一般耕地3.69亩。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郑州某生态农业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立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保护中原粮仓,守好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本案被破坏的耕地面积大,且涉及基本农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和1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铁路法院依法打击乱占耕地违法行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司法导向,为保护中原粮仓,守好国家粮食安全底线,端稳14亿中国人民的饭碗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濮阳县某鸡业公司诉环境保护局罚款不当被驳回

2020年1月16日,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对濮阳县某鸡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当日排放的生产废水超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遂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并处罚款40万元。濮阳县某鸡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测结果显示濮阳县某鸡业公司2020年1月16日排放的生产废水超出了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水质标准,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濮阳县某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向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废水,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系养殖企业排放废水超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本案中,濮阳县某鸡业公司未依法对养殖污水进行预处理,向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生产废水,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铁路法院依法支持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广大养殖从业者切实增强主体责任,强化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意义。

案例六: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诉偃师市环境保护局罚款不当被驳回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明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采取应急停产措施,导致超标排放烟尘颗粒物,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未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烟尘颗粒物,偃师市环保局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法院保障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本案是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设置故障后继续生产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的纠纷。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对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予以有力支持,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守护人民群众“丽日蓝天”的决心。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谷会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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