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判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今天(31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6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健康权等民事案件,还有家庭教育令、人身保护令等新类型案件。
发布这些案例,是要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未成年人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一:崔某某抢劫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高中学生,案发时17周岁。因学习压力大,产生通过抢劫来寻求刺激的念头。2021年9月学校中秋节放假期间的一天凌晨,崔某某携带一把美工刀和一个刀片从家中骑电动车出来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妇女韦某独自一人时,崔某某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并将美工刀架在被害人脖颈处一下随即拿开,被害人剧烈反抗并大声呼救,崔某某惊慌逃离现场。崔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亦未抢得财物。案发后,崔某某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使用暴力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予以减轻处罚。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崔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综合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到崔某某由于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敬畏,导致其犯罪,为帮助被告人汲取教训,谨记法律规定,重返课堂,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原则”
“双向保护原则”即在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同时,还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从犯罪的危害性、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造成伤害等方面对崔某某进行教育,从而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法律心存敬畏。法官还专门邀请心理咨询老师多次对崔某某进行了专业化心理疏导,帮助崔某某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多次和教育局及所在学校进行沟通,确保崔某某后期顺利返校。经过后期几次回访,崔某某在学校学习努力、状态良好,已回归正常学习生活。
案例二:李某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李某某从浙江到河南某市出差期间,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联系不满14周岁幼女刘某某,在酒店房间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体现对通过网络方式实施犯罪的打击和防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规范。本案就是一起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犯罪。法院在依法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向网信部门以及学校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多措并举,阻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侵害未成年权益的途径。我们希望通过该案提醒青少年增强网络风险防范意识,呼吁全社会关注网络空间治理,共同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的网络精神家园。
案例三:人身安全保护令阻断家庭暴力发生
申请人苑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某多次到苑某某的工作场所吵闹,并多次殴打苑某某及二子女,虽然苑某某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曾下达家庭暴力告诫书,赵某某依然没有停止其侵害行为。赵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苑某某及二子女的正常生活,苑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禁止赵某某对苑某某及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某某对苑某某骚扰、跟踪苑某某及其子女;责令赵某某在本裁定有效期内迁出另行居住;禁止赵某某接近苑某某经营的个体门店。如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诉前、诉中、诉后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本案中,苑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另外,苑某某注重证据收集,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赵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使得办案法官能够快速、顺利作出民事裁定,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王某甲、王某乙诉其父亲王某某抚养费纠纷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父母于2016年10月13日离婚,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甲、王某乙由母亲抚养,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后王某甲、王某乙由于尚未成年,正在上学,需要费用较高,故起诉要求其父亲承担部分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虽然二原告的父母离婚时约定二原告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承担抚养费,但由于二原告现未成年正在上学,需要父亲尽抚养义务,故对于二原告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以其父月收入为基础、每人按25%的比例进行计算,从二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支付至二原告年满18周岁。
典型意义: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孩子遭遇父母离婚变故,对幼小的心灵和生长的环境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假如由于抚育费支付问题再涉及诉讼,对孩子未来成长和人生观的形成极为不利。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职责,父母双方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不可推诿懈怠,同时,父母双方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民法典》规定使得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五:少年与未满14岁幼女同居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是初中在校同学。2020年8月底,二人开始以男女朋友交往,后梁某某多次在胡某某家居住。其间,胡某某明知梁某某未满14周岁,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梁某某怀孕。梁某某之母发现梁某某怀孕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胡某某家人与梁某某家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谅解。后胡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梁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经社区矫正评估,胡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办案中发出“家庭教育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处于青春期的胡某某生理、心理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其并未得到家长及时有效的指导和帮助。与梁某某以男女朋友交往,并留被害人梁某某长期在家中居住,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造成不满14岁幼女怀孕后引产的后果。
法院在对胡某某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结合其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亦对其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指导,帮助胡某某平稳度过缓刑考验期,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发布本案,希望对早恋少男少女及其家长有所警示。早恋是青春期的常见现象,学校和家长要关注孩子青春期的教育引导,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和守法意识,将他们注意力引导到学习上来,避免孩子因其不当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给自身以及钟情的对方造成伤害,悔之不及。
案例六:夫妻闹离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告人秦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均系农民,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内生育一女王某乙。2021年 11月份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妻子秦某某以发现丈夫王某甲存在婚外情现象、双方分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王某甲不同意离婚,其称双方恋爱是一见钟情,深刻了解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夫妻感情深厚,王某甲系为了家庭生活品质提升去南方打工,而非是出现婚外情而分居,近两年疫情的影响,王某甲在外打工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暂时有些困难,夫妻陪伴时间少,秦某某感觉受了委屈。
正处在升学的关键时期的女儿王某乙得知母亲秦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父亲因常年外出打工,无暇顾及陪伴女儿成长,母亲赌气故意放任不尽抚养女儿的义务,相互推诿,致使王某乙只能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为避免因夫妻矛盾给子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官一方面与王某乙见面沟通并走访学校,一方面与王某乙的父母沟通,通过随附判决书发放《告知书》和《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督促王某乙父母尽心尽力尽到抚养教育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达到彻底破裂的法定条件,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遂判决不准予秦某某与王某甲离婚。
典型意义:随案发放《告知书》和《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
本案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婚姻家庭中关于未成年人抚养教育的问题。
随案发放《告知书》和《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如何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未成年父母,用真挚的语言感化当事人,并融入社会伦理道德思想,劝导当事人崇尚家庭伦理,唤醒沉睡亲情,引导父母持续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采取“法言+心语”的方式,针对不同文化程度当事人因材施教,对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督促未成年父母尽心尽力履行抚养教育责任,进而减少问题少年及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有效保障了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蒋文聪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