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年夜饭”吃成“年夜烦”,过年这四起案例提醒,请您收下

2022-01-30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明天就是除夕,万家团圆的日子,春节假期也正是开启,随着人们团聚和外出探亲、旅游、娱乐等活动的大量增加,难免会有一些纠纷产生,今天,惠济区法院法官用几起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提醒您节日生活中容易发生的法律纠纷,透过这些纠纷的解决提高安全意识、防范意外发生,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年。

【案例1】擦亮眼,慎防“年夜饭”变“年夜烦”

近年来,不少人选择在外吃“年夜饭”。特别是随着郑州堂食的恢复,不少人选择“下馆子”或预定餐厅“年夜饭”半成品打包回家、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在家“干饭”。

但遇到诸如饭菜分量不足、质量下滑、乱收费等问题时,一定要理性对待,别让“年夜饭”吃成“年夜烦”。

2019年12月,消费者毛某在郑州一酒店预订了两桌“年夜饭”,并交了每桌500元的订金。

可当春节临近,毛某准备到酒店查看“年夜饭”准备情况时,却惊讶地发现酒店没有营业,无奈之下,毛某全家只好临时选择另一家酒店就餐。

事后,毛某多次就要求酒店退还订金,对方虽然赔礼道歉,却以订金不退为由不愿退款。毛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退还订金、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判令酒店退还毛某订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订金”就是“定金”?实际上“订金”和“定金”虽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上的意义上却大相径庭。

我国《民法典》划定了“定金”的范畴。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而本案中酒店没有书面明确载明预交的押金属于定金,因此毛某预交的1000元是通常意义上的“订金”,可以要求酒店予以返还。

因此,建议消费者如果担心年夜饭的就餐情况可能会有变化,就选择预交“订金”,如果确定年夜饭的预订不会发生变化,就可以放心地交“定金”。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预订“年夜饭”等餐饮服务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还要小心格式条款藏“猫儿腻”,特别对加粗等符号予以标识的条款进行说明,并在合同中对消费时间、所订桌位、消费价格、就餐环境、饭菜质量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琐碎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

特别是以包桌形式订餐的,要详细了解菜品内容,不能简单地以“几凉几热”进行模糊约定,避免经营者偷梁换柱。

【案例2】饮酒需量力而行,“酒友”有保障义务

春节期间,亲友相聚小酌一杯本是人之常情,但一旦过量饮酒,不仅容易伤身,还会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例如一方在餐饮场所或归途中摔伤甚至因醉驾而引发事故等。

2021年1月,李某邀请好友王某、郑某等四人在家门口饭店聚餐,席间郑某、李某等四人饮用了几瓶白酒,王某因开车并未饮酒。

酒足饭饱后,郑某与林某在酒店停车场准备乘车返回时不慎摔倒,致使郑某受伤。郑某因此住院近一个月,花去了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后协商无果,郑某将四名酒友及饭店告到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有足够认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林某、李某等三人作为共同饮酒者,未对郑某过量饮酒的行为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及照顾等义务,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并考虑李某系本次聚会的组织者,林某对原告的照顾行为存在不当。

根据情况,酌定林某及李某对郑某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另一名酒友对郑某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郑某要求王某及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令林某、李某等三人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法官表示,本案中,郑某应邀与李某等共同饮酒,在明显醉酒情况下,李某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郑某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对此,李某等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大家,但劝酒有风险,特别是强迫性饮酒,如要求某人必须喝酒或者用“感情深一口闷”“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对方,或者几个人商量好故意轮番上前敬酒的,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劝酒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明知对方喝多或者醉酒的情况下,同饮者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视醉酒状态送到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给家人,如果没有护送到位,同饮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3】“拼车”有风险 安全出行莫大意

2020年2月,赵某在驾驶小客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口时,为避让行人猛打方向,致使车辆右后轮爆胎进而翻车,导致高某等10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系因赵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遇险情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造成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某住院治疗半个多月,花去了3000余元的诊疗费用。后经鉴定,高某两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为赵某所有,事发时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同时,特别约定,出险时若车辆实际载人数大于核定载人数,各保障项目每人的保险金额为该保障项目的总保险金额/实际载人数。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法院判令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73240元;赵某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法官介绍,对于生活中常见的返乡途中让同事搭顺风车、顺路捎上邻居一段等“好意同乘”的情形,《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春节期间,无论是选择就地过年还是返乡过年,在选择通过拼车、租车、自驾车等方式出行时,应注意不要搭乘已满载乘客的“超员”车辆。 超员会加大车身重量,车辆制动性能降低,而且会加大轮胎等机件故障发生几率。

【案例4】吃购玩乐注意安全 确保平安过大年

2020年2月一天晚上9点左右,黄某与朋友相约到一商场逛街,因商场门口施工未能及时回填,造成路面坑洼,黄某不小心摔倒受伤。黄某为此住院13天,花去1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因多次找商场协商无果,黄某将商场和管理商场 公共区域的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在其门口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黄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事故区域的物业管理者,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亦应对黄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作为成年人夜间行走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因此,酌定商场承担7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赔偿责任。随后判令商场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4396余元。

【法官提醒】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场及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黄某滑倒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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