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领导干部守法引领作用!河南省高院公布一批“民告官”典型案例

2022-01-12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地被征了补偿没到位,食品厂告了当地政府;厂房被强制拆除后未获得赔偿,企业告当地镇政府索赔177万余元……

今天(11日),省高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旨在发挥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带头遵守法律的引领作用,带动全社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

案例一:

地被征了补偿没到位

食品厂告了邓州市政府

邓州市人民政府因规划调整建设文新街,需占用邓州市某食品厂商住用地5.24亩,邓州市某食品厂所建综合楼被迫停建。后邓州市某食品厂以邓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不及时征收补偿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邓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南阳市中院庭前与邓州市某食品厂、邓州市人民政府充分沟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邓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党组成员张伟出庭应诉。经过审理,南阳中院当庭判决责令邓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参与监督、共同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发挥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各项功能。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还向旁听的机关干部介绍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主要功能以及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积极意义和相关要求。

案例二:

厂房被强制拆除后未获得赔偿

企业告当地镇政府索赔177万余元

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的厂房被强制拆除后未获得赔偿,其向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未予答复,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1772344元。

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主动出庭应诉,庭后积极向上级汇报,耐心与当事人协商具体数额,最终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赔偿协议,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主动出庭应诉,直面双方争议焦点,不回避矛盾问题,庭内耐心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庭外认真履职,对本机关解决不了的问题积极寻求上级机关支持帮助,搭建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坚固桥梁,夯实了化解矛盾的基础,对基层化解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三:

酒后驾驶被处罚

车主不服告了公安交警部门

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月7日作出博公交决字〔2020〕第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赵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4时40分,在省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赵某某罚款15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给赵某某,但未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赵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博爱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博爱县公安局撤销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被诉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赵某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复议机关改撤销重做为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博爱县公安局负责人积极应诉,在庭审中表示,针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给人身和财产造成的严重伤害,公安机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忠诚履职,从严依法处罚才能真正对得起广大人民群众、无愧于广大人民群众。即便如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监督仍是诚心诚意接受和欢迎。

典型意义

博爱县公安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的发言不仅让当事人看到公安机关欢迎监督、严格执法的诚恳态度,赢得原告的认同和信任,原告最终撤回了起诉。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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