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因为赡养问题,九旬老人将儿子告上法庭 法官:仅支付赡养费还不够,要在精神上多陪伴和慰藉

2021-10-22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常言道:百善孝为先。可对于93岁的李老太来说,这些年她却没能享受到儿子的孝道,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四个儿子告上法庭。今天,记者获悉,中牟县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九旬老人诉四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庭审:九旬老人告4个儿子索要赡养费

今年93岁的李老太生育七个子女,四个儿子和三个女儿,2021年之前原告一直由四个儿子轮流赡养。自从2021年2月份开始,作为被告之一的长子因得不到老人的房屋财产就开始不尽赡养义务,并拒绝赡养老人,老人生病住院被告也不支付医疗费。由于长子的原因,致使李老太的轮流赡养无法继续,最后不得已只能暂住在三女儿家。

李老太诉请判令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自2021年6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自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李老太支付赡养费。且今后医疗费由四个儿子平均分担。

法庭上双方围绕有关房屋财产等事实进行了质辩,理清矛盾根源后,法官希望被告认识错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说法: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庭审过后,承办法官赵天才表示,道德和法律从来都不是对立的,法律归置了人性的底线,道德归置了良心的底线。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是老人老有所依,子女主动赡养老人,而非因赡养纠纷对簿公堂。很多时候子女只是给付老人赡养费而忽略了老人的精神感受,但其实法律上对于老人的赡养不仅仅只是支付赡养费,更多要求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安享太平”。

《民法典》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付加才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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