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够买房条件,林某借用表妹黄女士的名义买了套房,可是,这套房子115万元转手卖给他人时,表妹黄女士“独吞”了95万元。8月24日,在惠济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表妹黄女士才一次性返还了90万余元。
案情:借表妹名义买了套房,转手被“独吞”了95万被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林某经挑选,看中了某楼盘一套三居室。
由于林某不符合当时购房政策,当时考虑到林某的表妹黄女士没买过房,加之黄女士也没有在银行办理过贷款、征信良好,林某遂委托黄女士购买该套房屋。
此后签订购房合同、交付首付、办理银行按揭、归还贷款、办理房产证等,一直是以表妹黄女士的名义进行,但相关费用一直由林某支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资料,也一直由林某保管。
2020年4月,黄女士在林某的授意下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房屋以115万余元的价格出售。
合同签订后,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然而黄女士却仅将其中的20万元转账给了林某。
多次讨要无果后,林某将黄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购房款95万元及利息。
判决:不当利益应返还,表妹应返还95万元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林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查明林某以黄女士的名义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款、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案涉房屋出卖给他人后,黄女士依法应当将所得购房款交付给林某,现黄女士将剩余款项95万元至今未予返还,故林某要求黄女士返还9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林某与黄女士的关系及林某借用黄女士名义买房的事实,林某要求黄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黄女士返还林某95万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因疫情法官“隔空”劝说,表妹一次性支付90万元案结
判决生效后,因黄某并未履行,林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黄女士起初满口答应,并陆续履行了近5万元的执行款,但时间一长,黄女士便开始以钱已经借他人、自己生活困难、没有能力履行等为由百般推脱、拒不履行。
执行法官经过查询,发现黄女士名下除某银行账户内有千余元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划扣。
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当事人出行不便,便采用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隔空”办案,对黄女士进行了多番耐心劝说,告知其如果上了失信“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将对其正常生活、出行、贷款等造成影响。
意识到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黄女士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
随后,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黄女士一次性返还林某90万余元。
提醒:借名购房有风险 选择需谨慎
承办执行法官介绍,借名买房中,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也不鼓励,因为借名买房会造成很多后续困扰。
例如对于借名而言,容易导致其“钱房两空”。对于被借名人来说,买房时不能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导致加大买房支出。
此外,若借名人系贷款买房且未能按时还款,则可能会对被借名人的信用带来不良影响。加之借名买房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之间,很多人并不会签署书面协议,一旦纠纷来了,导致借名买房的事实难以认定,不利于后续维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人民法院在处理出现登记人和实际购房出资人不一致而且发生纠纷的情形时,会在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契约必守原则进行综合裁量。
因此,提醒广大民众,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应当擦亮双眼,了解获得购房资格的具体路径,理性分析行为风险。
买房者需要弄清房产的性质及其是否能够上市交易。
作为出资购房的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借名买房、借名登记”,确定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
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保存好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转账凭证、向银行支付按揭款的付款凭证等相关单据。要防止被借名人擅自处置或出售房屋,借名人除对房屋进行实际占用、使用,并保留好装修凭证或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凭证。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魏巍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