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

2020-10-13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郑报全媒体记者 张朝晖 通讯员 耿丽下 常莉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牟县政府应对机构改革后的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重新认证,并向社会公开。中牟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中牟县的实际情况,起草了《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通告内容。10月10日,《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以下统称通告)正式向全县印发,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布。

通告公布县政府和1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责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县发改委、县教育局等26个县政府组成部门,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各单位机构改革后本单位的“三定方案”,在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责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因机构改革县委办挂牌的县委机要保密局、县档案局,县委宣传部挂牌的县新闻出版局和县委统战部挂牌的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依法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牟县公安机关所辖各派出所和中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在依法行使管理职责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同时要求已经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布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布,将中牟县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开透明化,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机关职能法定化,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从源头上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化,推进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编辑:王洋 统筹: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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