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最让家长最头疼的就是孩子游戏上瘾,有的孩子会拿大人的手机给网络游戏充值,动辄上万元。等家长知道,这充出去的钱还能追回来吗?今天,记者获悉,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近日调解一起网络合同纠纷案,经调解,5岁孩子4个月时间花掉的1.8万元,由网络游戏经营公司退给家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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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花1.8万元玩游戏
市民史先生去年查询自己两个银行卡时发现余额不对,经查,从2017年10月到2018年2月4个月时间里有40笔莫名其妙扣款,扣款方是一家网络游戏公司,扣款金额共计1.8万元。钱是如何被扣走的?
一查让史先生吓一跳,手机绑定有银行卡,5岁的儿子用手机玩网络游戏并充值,短短4个月就花了1.8万余元。
史先生查询得知,儿子玩的那款游戏是上海一家网络游戏公司旗下的手游公司开发的。史先生及律师多次尝试与该网络游戏公司协商解决,但对方坚持不退钱。2018年11月13日,史先生作为儿子的代理人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
家长和公司各执一词
庭审中,史先生认为,儿子在玩网络游戏消费时还不满6周岁,为未成年人数万元消费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适应。史先生还认为,儿子玩的这款游戏设计存在漏洞,无法有效识别并阻止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信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消费,存在严重过错,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公司应将所扣款项全部返还。
而网络公司则辩称,原告方未能证明涉案充值行为系5岁的原告所为。即使认定涉案充值行为由原告实施,被告也已向原告提供等价的网络服务。如认定充值行为无效,原告也应就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补偿。
对于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造成高额消费这一行为,网络公司认为,孩子监护人也具有明显过错,未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未成年人接触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且涉案充值行为持续近半年,充值次数40余次。说明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的行为缺乏关注,疏于管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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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解网络公司退款1万元
负责此案的法官胡进锋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原告法定代理人主张系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举证不能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结合本案,作为家长,应给孩子足够的关注,更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以及银行卡、手机的密码,避免因手机被偷拿,或者密码泄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为网络游戏经营方,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以,网络游戏开发公司,应按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4月3日,经法庭调解,被告网络游戏公司于4月20日前退还原告1万元。
想讨说法须保存证据
针对此案,胡进锋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如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则其单独实施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当未成年人实施网络充值消费等发生纠纷时,应以未成年人为案件当事人,并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胡进锋说,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取证时一般比较困难,监护人往往是事后发现。当监护人发现未成年子女存在网络游戏充值后,应当及时对游戏的账户信息、充值记录等予以保存,并及时与游戏的经营者联系,确认游戏账户信息及充值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报融媒·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胡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