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一方不仅拖欠抚养费,还强行带走孩子并藏匿不让孩子上学,随后反倒起诉争夺抚养权,即使孩子愿意跟随生活,法院一定会支持吗?今天,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此案判决结果。
案情:藏娃休学引发抚养权纠纷
刘某与李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2016年10月生育一子明明(化名)。2020年3月27日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明明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000元,直至明明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李某在不影响明明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周可探望孩子,但应提前通知男方协商探望方式和时间,探望每周最少三次。
离婚后,明明跟随刘某生活,现就读于居住地附近的郑州某小学二年级。李某共计支付抚养费用14028元后,未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2024年10月,李某将明明带走后未按约定送回,刘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遂藏匿明明,不让其继续上学。三个多月后,刘某起诉,请求确认明明由其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且不得侵犯其抚养权。李某反诉,请求明明变更为由其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
判决:驳回抚养权变更诉求,明确权责细化探望方案
法院查明,刘某月收入4500元左右,李某称自己在郑州有稳定工作,但未提交工资流水。李某提交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张其在该村有门面房两间,有租金收入。刘某质证称该门面房系李某父母的房屋,李某父母在该房内居住,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未尽到抚养义务,导致明明身心健康受损。李某称,明明已年满8周岁,诉讼中要求跟着李某生活。
法院最终判决,明明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明明年满18周岁止;李某享有探望权,具体为明明上学期间每周五放学后由李某接走、周一早上送回学校上学,寒暑假可接走一个月,具体时间双方可自行协商,刘某应予以协助;李某向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9万余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李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说法:恶意藏娃侵权益,不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明明应否变更为由李某抚养,以及未抚养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如何确定。
办案法官表示,抚养权判定的核心准则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已满8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判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该意愿并非唯一裁判依据,需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考量。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必须保障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案中的李某,存在双重明显过错。其一,离婚协议明确明明由刘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且李某探望的时间、方式都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李某长期拖欠抚养费,拒不履行法定抚养出资义务;其二,擅自藏匿孩子、强行中断其义务教育,剥夺孩子正常受教育权利,同时阻挠刘某行使监护、抚养权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考虑到明明年仅8岁,处于身心成长、学业养成的关键阶段,长期缺失一方关爱不利于其成长,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细化了探望方案,确保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中健康成长,同时又保障其正常学业不受影响。
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