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提出26条具体措施,全方位给用水“立规矩”。
四类用水单位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哪些单位会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明确了四类用水单位,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河道内水力发电、抽水蓄能发电用水单位除外);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设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灌区、5万亩以上重点中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且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使用非常规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调减本行政区域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规模标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供水单位和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水单位,可简化计划用水管理程序,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用水单位需根据指标“定量取水”
用水计划怎么确定?《办法》提出,坚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对跨省辖市、县(市、区)供水的用水单位,由上一级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其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表水、地下水分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表水、年度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保持一致,且不得超过取水许可水量。对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条件的用水单位,应当明确其非常规水计划用水指标。
根据《办法》,用水单位应当结合用水定额、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用水实际等科学合理测算下一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管辖范围内用水单位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对用水定额未覆盖的新产品和行业,可以参照用水单位近3年的用水情况、水平衡测试结果等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计划应当使用用水定额先进值核定。黄河流域和黄河供水区县(市、区)应当落实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从严从细给用水节水“立规矩”
在监督和管理方面,《办法》提出,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下达的用水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书面告知用水单位。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用水绩效评价,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用水、节水设施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办法》要求,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单位上半年累计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总量60%的、前三季度累计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总量80%的,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醒用水单位加强用水管理。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并落实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办法》明确,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按照年度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除外)部分,按照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部分,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定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办法》还提出,用水单位如果出现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优先利用等情形,将核减其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指标。
记者 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