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6〕450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围绕殡葬服务全流程收费管理、政府定价行为规范、收费行为协同监管等方面推出一系列举措。
清单管理 划定收费边界
《通知》明确,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分级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
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7项服务。在有效保障基础项目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
《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本地全口径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通过建立服务和收费“白名单”,清清楚楚告诉群众收哪些费用、对应的服务是什么、收费标准是多少,为殡葬服务收费划定边界。
分类定价 精准施策
殡仪服务方面,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和骨灰寄存等5项基础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授权各地制定;非基础项目由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安葬服务方面,各地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以及符合土葬规定的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生态安葬方式,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经营性公墓的相关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墓位使用周期明确上限。墓位、骨灰格位单次使用周期不得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
丧葬用品方面,对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经营丧葬用品,实行进销差价率管理。各地要按照“文明节俭、绿色环保”原则,采用集中采购方式比选确定优质平价产品,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最大程度减少同类用品档次和价格差别,避免盲目攀比,推动移风易俗。
价格透明 未公示不得收费
《通知》要求,各省辖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等载体,集中公示本地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殡葬服务机构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定价形式、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具体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同步公示采购价与销售价。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通知》还提出完善价格监测和评估制度,各地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自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及时调整优化收费政策。
监管加码 严查违规收费
《通知》主要从3个方面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明确定价原则,科学界定成本,规范工作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厘清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各部门协同监管,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新政明确,推动全面使用殡葬服务制式合同;殡葬服务机构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捆绑服务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记者 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