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发布7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04-22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4月21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联合召开知识产权产权法治保护成果展示会。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2025年)》及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胖东来诉“柴怼怼”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许昌市胖东来商贸公司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用于推广带货,该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制造、批发、零售、回收修理服务等。2025年4月,胖东来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胖东来与被告柴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在玉石消费市场整体客户资源争夺上存在竞争关系,柴某某利用“柴怼怼”网络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或发布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玉石质劣价高的言论,旨在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柴某某或其关联企业产品,争夺相同客户,与胖东来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符合商业诋毁竞争关系要件。柴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胖东来的不当猜疑,导致胖东来的商业信誉受损,并造成该公司玉石业务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许昌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誉权的侵权。被告温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对胖东来的名誉侵权、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温某某对柴某某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0%即赔偿金额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依法规制网络“黑嘴”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个人尊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网络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的理念,既厘清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正当批评与商业诋毁的界限,判令责任主体承担商业诋毁、名誉侵权责任,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聚焦网络侵权形态,向自媒体平台发送行为保全禁令,压实网络平台谣言治理责任,取得了“网络黑嘴必规制、侵权损害需担责、企业商誉受保护”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网购平台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侵权案

某诚电气公司注册有涉及红外探测装置、防盗报警系统的“某诚”“某诚电气”商标。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的关键词为“许昌某诚电气燃气报警器”,在词条关键词为“某诚燃气报警器—各类潮流单品,尽在某宝热卖,快来选购!”下方有一产品图片,嵌入有“智能天燃气泄露报警器”等文字,并未显示生产主体信息。图片右侧并排有文字介绍,显示“某诚燃气报警器,精选器材……”该图片下方显示有“某威燃气报警器家用……”该词条最下方显示有“某宝热卖保障”“广告……”在手机主页面点击“百度”后进入,点击屏幕上方搜索栏输入“许昌某诚电气一氧化气体报警器”点击搜索进入新界面,继续搜索,下方小字显示“某诚电气公司”“某诚可燃气体报警器—2022全新报价”下的第一张图片为“某威燃气报警器家用餐饮天然气液……”

某诚电气公司认为某威科技公司未经某诚电气公司许可,擅自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使用上述字样进行产品宣传、企业推广,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是某诚电气公司的关联企业或与其存在其他的特定关系,借用某诚电气公司声誉提高其产品宣传点击率,获取商业经济利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威科技公司、某果科技公司、某宝网络公司、某摩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510万元。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的关键词只是在网络和计算机的技术后台触发指向了某宝的集成页面,而使用该搜索工具的相关公众并不能直观感知到这种指向,在最终呈现的链接标题及设链网站内容详情页中均未见该商业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关键词隐性使用中,推广链接并未影响到某诚电气公司链接对消费者的可见性与识别性,没有以混淆等方式干扰消费者的信息选择,没有减少某诚电气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评价。故判决驳回某诚电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网络购物平台中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通过精准提炼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逻辑,明确了以“混淆可能性”作为认定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判断标准,为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提供行为指引。本案对于严格落实中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激励正当竞争,鼓励诚信经营上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三:

“烟农1212”诉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合肥某种业公司系“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人。黄某在其抖音账号宣传低价抛售“烟农1212”小麦种子,主动向取证人员介绍“白包”(无外包装标识)种子价格并收取定金,后介绍取证人员与王某联系。在漯河某合作社,王某向取证人员销售294袋外包装无标识的“烟农1212”小麦种子,漯河某农业发展公司收取了销售款项。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员之一,黄某开设有农资店。合肥某种业公司起诉请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合肥某种业公司与漯河某农业发展公司、王某、漯河某合作社达成和解并对其撤回起诉。对于黄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抖音宣传销售种子,与购买人协商价格、收取定金并指示交易地点,深度参与交易过程,构成未经许可销售“烟农1212”小麦种子的侵权行为。黄某明知“烟农1212”系他人享有品种权的品种,仍擅自以无标识、标签的“白包”包装销售,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以“白包”形式销售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黄某的侵权情节、获利情况及另案侵权情况,确定赔偿基数为1万元,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决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本案系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在品种权人已与上游生产、繁育者达成和解、源头侵权得到遏制的情况下,法院秉持调判结合的原则,允许权利人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对于不同意调解的侵权人依法判决,明确以无标识、标签的“白包”包装销售侵权品种属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种业侵权行为,规范种子销售秩序,净化种业市场环境。

其余4起案件如下:

四、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与河南某机械设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五、法国赛某菲公司诉焦作诺某特公司、郑州层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广州某饮品公司、新乡某饮品公司诉焦作某饮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七、南阳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南阳市知识产权局、郑州某环保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楠

分享到: 编辑:刘潇潇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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