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支付工具,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常识却常被忽视。持卡人转借信用卡,不仅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亦不受法律完整保护,一旦实际使用人逾期不还,产生的征信受损、还款责任等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近日,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转借信用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出借信用卡的朋友敲响警钟。
新密市王某因工作需要长期生活在新郑。王某家庭条件普通,经济收入一般,经朋友介绍与周某相识。2017年5月,周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手头并不宽裕,但碍于面子,就将其名下五张信用卡交由周某使用,并叮嘱周某按时还款。
周某拿到信用卡后,陆续透支消费共计9.3万元。然而临近信用卡还款期限,周某却未按时还款,王某多次催促,但周某以生意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理由一再推脱。为避免自身征信受损,王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先行还清全部信用卡欠款。
2021年10月,王某又多次反复催讨,周某只好向王某出具借条,确认累计借用王某信用卡9.3万元,并承诺逾期产生利息由其自行承担。
借条出具后,周某仍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催要几年后,对周某出尔反尔十分反感,遂将周某诉至新郑法院,要求周某全额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额度属于银行金融信贷资金,并非持卡人自有资金,且信用卡仅限本人合规消费使用,严禁转借、出租或供他人透支套现。王某将多张信用卡交由周某透支使用,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款的情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结合证据核算,扣除周某已偿还王某的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限期内返还王某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说法:严守金融合规底线,规范用卡理性借贷
该案承办法官潘龙峰表示,信用卡属于银行向特定持卡人发放的金融授信工具,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及额度内资金,均为银行所有的信贷资金,并非持卡人本人财产,严禁转借他人、套现使用。一方面,出借人转借信用卡不仅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完整保护,一旦对方逾期不还,自身征信、还款责任风险全部由本人承担;另一方面,借卡透支一方切勿心存侥幸,即便借贷合同无效,但实际占用资金仍负有返还义务,逃避债务终将承担法律后果。广大群众应严守金融合规底线,规范用卡、理性借贷,远离信用卡转借、套现等违法行为,守护自身财产与信用安全。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叶春苗 左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