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后,韩某将价值21万元保单权益以夫妻名义转给了前妻魏某,本想瞒天过海逃避债务,却被执行法官发现后冻结划扣,属于韩某部分的现金价值款项将用于偿还韩某的被执行款,魏某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今天,新郑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该起案件详情。
2023年9月,郑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向新郑市赵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赵某多次向韩某催要无果后将韩某以及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韩某及公司向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法院执行干警发现韩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终本执结。
后在该院执行干警继续跟踪案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发现,韩某以“夫妻”之名将自己名下的保险单权益转至前妻魏某名下,执行干警随即将被转移至魏某名下三份保单的21万余元现金价值划扣冻结,准备在确认韩某所占财产份额后划扣用于偿还韩某欠款,此时魏某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反对将该钱款用于其前夫韩某外债,并声称两人已经离婚,韩某此债务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2024年11月,赵某将韩、魏两人起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诉请法院确认韩某一方经营性负债属于韩某和魏某在婚约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韩、魏双方已经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是韩某向赵某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时的债务是发生在韩、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魏双方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两人的部分财产分配是将双方名下共有的三套房产转至魏某名下,韩某只分得一辆汽车,并负担双方独生子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至18岁。韩某在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后,自己被法院执行期间,以“夫妻”名义将自己名下保险单权益转至前妻魏某名下。
其次,魏某辩称自己另有工作,只是在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管理、分红和领取工资,魏某提交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其仅持股约为7%,但根据赵某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和证实魏某自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持有该公司股权,且其涉案借款发生前后长期在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韩、魏双方共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亦持续超过50%,足以认定韩、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经营公司,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亦决定其家庭收益。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对韩某的债务系韩、魏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下达后,魏某提出上诉,郑州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利 梁艳 叶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