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下70万条个人信息,他都用来干啥了?

2024-09-11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不到两年时间,90后老板李兵(化名)成立两家公司,和其他5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70万余条,其中就有搜集到快递收件人的个人信息,然后,谎称自家的猫狗丢失,进入业主群寻找,在群中发布减肥广告、筹款信息牟利。

由此,不难想象,为啥我们常接到定位准确的装修、车险、辅导班等骚扰电话或微信。那么是谁出卖了你的个人信息?背后又有哪些猫儿腻?连日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案例:每月买3万条个人信息,寻猫狗进群“赚钱”

“开始我们是自己注册微信号,在唱歌聊天群加入,找人互换群,在群里发文章,靠点击率挣钱”。2021年4月份,李兵在郑州市惠济区成立网络技术工作室,想靠“点击量挣钱”,但后来嫌挣钱太少就不干了。

2022年10月底,李兵听说在业主群做减肥广告,效果还不错,他马上又在一小区租了房,找来媳妇、小舅子等人一起干。

他们先在高德地图上采集门店信息,然后加门店群,在门店群里再加好友,进小区业主群。随后找人买了约20个微信号,但是仍不够用。于是,李兵找到网上认识的苏某,问能不能帮他找一些个人信息,有姓名、电话和地址就可以。没过多久,他从苏某那买到300条,感觉效果还可以,此后,他就一直通过苏某购买,基本上一个月约3万条,供郑州和老家禹州两个公司使用,生意好了后,他不仅找苏某购买信息,还找老乡小豪购买信息。

李兵把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再分发给两家公司的业务员,“我们的业务员使用工作微信号以邻居的身份添加这些个人信息的微信号,加上后谎称自己是刚搬来的邻居,或者谎称自己的猫狗丢了,要进群找狗,向对方要小区的业主群,要到群之后再把我们两个业务员的工作微信号拉入到他们的小区群里”,在群里发布减肥的和“轻松筹”等广告推广,收取广告费。

李兵说,广告主都是他联系的,减肥广告是按粉丝量提成,除去15%的无效粉丝量,剩余每个粉丝提成80元左右。轻松筹、水滴筹是按分成的,获利的钱都是广告主直接转到他的微信或者银行卡上。

另一名员工说,关于水滴筹广告,如果群里有人发红包捐款就直接收下,如果客户在微信群推送的链接捐款,公司提成捐款总额的50%~60%。

法庭上,李兵交代, 2023年3月到7月,他一共找苏某买了11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刚开始每条信息是0.2元,后来涨到每条0.5元,都是微信转账。同年8月,他找老乡小豪买了3万条个人信息,每条是0.28元,其中有大量是快递收件人的信息。

曾在李兵公司就职的小来说,她曾负责招聘员工、考勤,后让帮忙筛选“料子”,就是包含姓名、手机号、具体到门牌号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些还包含快递、购买物品的信息。然后把“料子”通过关键字(院、区、栋、号)搜索,没有精确到门牌号的都删掉,整理好表格打包发给相关的负责人操作。

“我们员工的工作内容都是加推微信群,公司给员工配备有多部工作手机,每部手机对应都有工作微信号”。曾在这里打工的一名员工说,他们都分配到信息后,用工作微信去加这些手机号,再通过专用的话术,加入对方小区的微信群或附近的门店、超市群,每天会换微信号去加好友,因为只用一个的话微信容易被封号。成功加群后,再将微信号绑定的工作手机交给其他人,在群里发减肥广告或众筹广告。

据员工介绍,减肥广告的话术是广告商提供的,假装邻居在微信群里聊天聊到减肥方面,再发一个广告商客服的二维码,然后群里有心动要减肥的会主动扫码咨询,从而“上钩”。

“我知道是违法的,但是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法庭,李兵都承认自己和同伙做的这件事是违法的,但“仍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直到员工被抓,他才主动自首。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3年1月开始,截至案发,李某等人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0万余条,获利60余万元。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兵等6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6人有期徒刑4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2万元不等。李兵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应通过非法手段违规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那么,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承办法官解释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一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用于商业推广牟利的典型案例,6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超60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此,主审法官解读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四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五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六是数量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以及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等。

提醒:“锁”好个人信息莫大意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其衍生诈骗案件高发,因此,需要提醒大家,在日常社交活动中,要注意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转借给他人使用或随意交由他人使用,不随意参加各类扫码送小礼物、有奖网络调查问卷、抽奖或街头非正规办卡等活动,不在社交平台随意公开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对含有个人信息的票据、快递单、刷卡凭证等及时销毁,对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等不要轻信。注意从官方渠道下载安装APP,谨慎授权APP使用协议,不随意下载来历不明的应用软件,不轻易打开来源不明的邮件或链接,不随意填写个人资料,更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他人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同时,也提醒各大从业者及平台运营商,要注意加强内部监管,堵塞漏洞,重视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共同筑牢公民个人信息的“防火墙”。

记者:鲁燕  通讯员:鲁维佳


分享到: 编辑:陶莎 统筹:曹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