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依法审判的场所,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总有人拿法律当儿戏。今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对一名扰乱司法秩序,殴打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人进行了处罚。
事发当天,法官侯雪晓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原告的陪同亲属赵某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在法庭门口与被告发生肢体冲突,经主审法官劝说和制止,仍然态度蛮横。随后,赵某被法警制止。
法院认为,赵某无视法律,在法院办公场所殴打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应予以制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18条第一款、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3条之规定,对赵某罚款3000元。
经过法官批评教育后,赵某也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写下检讨书,随后,赵某按要求缴纳罚款。
提醒:理性表达诉求,切勿扰乱法庭秩序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可侵犯。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