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个快递却被快递站门口的大狗扑过来咬伤,虽然狗的主人已赔付医药费,但还可以索要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吗?今天,一起来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是怎么判的。
2023年的一天,唐某在小区快递站取完快递离开时,被快递站门口的大型阿拉斯加犬(未办理养犬证)扑过来咬伤。涉案犬管理人白某紧急将唐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确诊:唐某掌根部有1.5cm裂面、腕背可见2cm裂面,活动性出血。之后唐某为治疗伤情,前后8次前往医院,虽然产生的医药费白某均已赔付,但双方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唐某一纸诉状将白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自认,原告被涉案犬只咬伤时,被告白某系犬只的管理人,故应对原告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其误工时间,亦未提交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其工资发放标准,但原、被告均认可事故后原告共去医院治疗8次,客观上给原告造成误工损失;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法院结合具体情况,酌定为100余元;关于除疤费用、营养费、手表损坏赔偿,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受伤部位和实际伤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白某赔偿唐某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余元,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将大型犬只拴在快递站门口,存在疏于管理过错
金水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郭喜珂表示,《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9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案中,白某养的大型阿拉斯加犬在郑州市禁养犬名录中,未办理养犬证,饲养此类犬只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被告在管理犬只过程中,虽然拴有束狗绳,但将大型犬只拴于快递站门口,该区域属于公共场所,白某的行为对出入快递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安全威胁,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且原告未挑逗犬只,不存在过错,故犬只的管理人白某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