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被热水烫伤,2万元赔偿餐馆该不该付?

2024-04-30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是服务员操作不当,把热水壶摆在了我面前致使我碰到,导致我烫伤!”

“服务员为避免小孩子误碰,将热水壶放到了桌子里面,还提醒注意,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我们承担!”

今天,记者获悉,在近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丰庆人民法庭,顾客小新和餐馆服务员就烫伤一事据理力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法官又会怎么判?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小新是20出头的年轻人,约了三两好友在郑州市某餐馆就餐,不料就餐时被热水烫伤右手臂及右大腿,当即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确定其“右前臂烧伤(Ⅱ°);右大腿烧伤(Ⅱ°)”。餐馆就烫伤事故支付700元医药费,后续与小新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小新将餐馆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餐馆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除疤费等合计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小新就餐时,因服务人员操作不当将水壶摆放至原告面前,原告碰到致使事故发生。根据原告提交案涉事故发生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餐馆工作人员在放置水壶时为了避免同行小孩碰倒水壶烫伤,将水壶放至原告面前。餐馆作为经营者,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其作为服务方,未尽到对危险源(热水壶)的提醒义务和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小新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提供证据以及当庭陈述,除餐馆已支付医疗费外,法院支持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500余元,对小新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餐馆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5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金水区人民法院丰庆人民法庭员额法官李小涛表示,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尽到注意义务,不要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

记者 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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