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靓照不是你想用就能用,下架赔钱就尴尬了

2024-03-21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网红经济迅速发展,不少商家为取得良好的推广效果,往往会使用网红的照片为其链接引流,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他人肖像权。今天,记者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调解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

谢某某系小红书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小红书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账号粉丝数量过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3年10月,谢某某发现许昌某公司在其注册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的多条商品链接中,使用多张含有谢某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其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销售。谢某某认为,许昌某公司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侵犯其肖像权,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许昌某公司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为有效化解矛盾,调解过程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吴海燕从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原告当事人模特职业的特殊性和被告公司经营等情况,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听取双方意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被告承认其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承诺立刻下架使用谢某某肖像照片的商品链接,同时,被告还表示愿意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希望调解到其能承受的范围内。吴海燕立即联系原告,希望原告能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该案圆满化解在诉前。

马上普法: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1018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19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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