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业主小区内滑倒受伤,物业是否该赔偿?

2024-01-1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业主在小区内遛弯,因路面积水摔倒受伤,责任该由谁担?1月1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案件,原告刘女士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赔偿金。

60岁的刘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2020年11月,刘女士在小区内遛弯,准备返回自己居住的楼栋,因小区物业人员正在浇花,路面有一些积水而摔倒受伤。随后,刘女士被物业人员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脚踝粉碎性骨折,住院17天,花去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物业公司明知天气寒冷可能结冰,在浇花时对花坛附近路面积水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应赔偿我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出院后,刘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赔偿事项。物业公司则表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日常居住在小区,事发地点是其经常经过的地方,理应对自身行走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对于存在湿润的路面更应该引起注意且尽量避免,其在经过案发地点时因不注意看路才摔倒,物业公司不需要对此负责。

双方争执不下,刘女士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沟通时解到,双方矛盾持续时间较长,但对案件事实本身争议不大。为让刘女士尽早拿到赔偿金,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来到刘女士家中,耐心地听完刘女士所有的不满,而后给老人讲明事件利害和法律关系,引导其合理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向物业公司负责人分析利弊,让公司充分认识到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在法官的努力下,刘女士和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向刘老太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并承诺加强公共区域管理、改进服务水平,双方就此和解。

说法:物业对小区业主在合理限度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对于小区内的业主,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理限度内,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一定要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了解其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做好负责管理、经营区域内场地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保等工作,提前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更好守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月文 文/图

分享到: 编辑:朱琳 统筹:欧阳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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