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为啥还要自担损失5万余元?

2023-09-20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鲁山县的王某怎么也没有想到,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却因为自己的一个行为,需要自担损失5万余元。到底为啥会这样?今天来看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4月26日16时许,李某驾驶轿车经过一村口时,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因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创伤性脑疝等先后6次住院治疗94天,花费医疗费28.83万元。

其间,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专业机构鉴定认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行开颅术、遗留左下肢瘫痪,其左下肢瘫痪达八级伤残,开颅术后达十级伤残。

后王某要求李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56万元,李某及保险公司均称事发时王某未戴头盔也是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王某遂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合理损失应当得到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法院酌定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电动车维修费等损失共53.24万元。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王某未戴头盔是否应自担部分损失?尽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但事故责任认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事发时王某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该情形虽不影响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考虑到王某因事故受伤的主要部位及致残部位均在头部,未佩戴头盔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重大影响,故法院酌定王某应自担其损失的10%。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48.11万元,王某自担损失5.13万元。

说法:即使认定事故无责任亦需自担损失

鲁山县法院道交一体化中心一级法官王炳阳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未佩戴头盔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对造成头部严重损伤的后果有直接影响,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另据相关机构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因此,提醒广大市民骑乘时应自觉规范佩戴头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叶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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